我們於日本註冊成立,並受日本公司法*(会社法)(二零零五年第86號法例)(「日本公司法」)及其他適用的日本法律法規規管。香港的法律法規體系與日本的法律法規體系在若干重大方面存有差異。部分主要不同之處包括:
1.不記名股份-根據日本法律,我們公司的股份 (「股份」) 屬於「不記名股份」。我們所發行的股票的持有者或該實物股票之持有人一般被視為有關股票所代表股份的擁有人。無論出讓人與承讓人有否簽署文件證實有關轉讓事宜,通過交付我們的股票即可轉讓股份的擁有權。這為選擇以實物管有我們股票的方式持有我們股份的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帶來固有風險。為規避該等風險(董事認為該等風險非常重大),強烈建議閣下(作為潛在投資者)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持有於本公司的投資。
2.中央結算系統-由於若干日本法律及監管規定,經中央結算系統持有我們股份金錢利益的實益擁有人 (「中央結算系統實益擁有人」)受到我們於2015年3月24日刊發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中「主要日本法律及監管事宜-A.不記名股份-向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推薦的措施」中詳述的若干不利條件所規限。例如,中央結算系統實益擁有人無權選擇其股息派付的貨幣,且除非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二零零三年第57號法例)准許,否則彼等不得查閱我們的股東名冊。儘管出現該等不利條件,鑒於存在與我們「不記名」股份有關的風險(董事認為該等風險非常重大),董事會強烈建議 閣下(作為潛在投資者)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持有於本公司的投資。
3. 稅項-根據日本法律,我們須就股息付款繳納最高20.420%的預扣稅。預扣稅率可因投資者情況而異,香港股東(中央結算系統實益擁有人除外)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日本政府為避免對收入雙重徵稅及防止偷漏稅而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九日訂立的協議享受較低稅率。如 閣下選擇透過中央結算系統進行投資,閣下將須按較高的預扣稅率繳稅。
閣下如想了解更多關於本公司董事認為可能對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而言屬重大的日本法律及法規的細節, 應參考本網站小節“主要日本法律及監管事宜” 。 如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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